繁体
15世纪时,低洼国家全
为
艮第(Burgundy)所得,而
艮第的领域又牵连到今日德法间的一
分,在地图上看来,也很有在德法之间,造成一个第三王国的趋势,所以它的主持人,希望在全境实施中央集权,于是组织新法
,遣派法官,全面
税。只是开创伊始,大公爵战死。1477年留下一位女公爵玛琍年方二十,于是低洼国家很多市镇,集会于
特(Ghent),向玛琍提
一
文件,叫
“大特权”(Groot Privilegie)。内容与英国之“大宪章”(Magna Carta)比
。其中规定最
法
对各地有能力自行裁判的案件不得过问,女公爵不得于未获取各市镇同意之前对外宣战或对内颁发新税令,不得派遣非本地人为地方官,甚至女公爵本人的婚姻,也要经过市镇代表的同意John Lothrop Motley,The Rise of the Dutch Republic(London,)。当时玛琍
于无奈,只得接受。这样更增
了各地区自治的趋向。
尼德兰或低洼国家(Low Countries)包括今日之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因为地
北海之滨,在欧洲形成封建社会的时候,是一个不大值得注意的地方;因此到中世纪之末,本地市镇居民自治力
,很多封建的宗主,承认这些市镇享有特权。12世纪之后这些市镇普遍地建立城垣,封建诸侯在这些市镇以“自动贡献”的名义获得一些财政上的资助之后,仍让他们保持司法的自由。当日不成文法,一个穑夫逃
庄园,在城市里住了一年或一百天,即成为“市民”(burgher),在低洼国家之内有时只要四十天,就可以获得这
特权,An Economic History of Low Countries,800-1800(London,1977),低洼国家内封建力量薄弱可见同上,pp74-75;M盡盤ostan,ed。,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Cambridge,1971),p337。欧洲货币普遍地
通之后,
价成直线地上涨,很多封建制度上的力
义务,已经以金钱折代的,无法调整,只引起庄园贵族的力量更为薄弱,而市民的力量更为
涨。同时各市镇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以它们自己的习惯
主,也展开了一个千差万别的情形。
一到16世纪,低洼国家经济的发展,有了更显著的
步。弗兰德斯的
织业和阿姆斯特丹之成为主要的港
,已经增加了这地区的重要
。此时神圣罗
帝国的查理第五,一心要掌握全欧,也认为低洼国家是他祖传家产,又揭开了反宗教革命(Counter Reformation)的旗帜,于是以排斥异端的名义,增
对各地方的控制。这样就把低洼国家的政治、法律、经济问题和一个思想信仰的问题,连成一串了。
况且又涉及信仰。如果英国能在这时候采用新时代的商业法律,那它也决不会让郎
德或意大利人去垄断它的商业和农村经济了。
查理第五在1550年发
的敕令,至今仍能令读者
到战栗。内称凡印刷、抄写和传播路德、卡尔文、茨温利(Zwingli)等离经叛
的文件的人,一律
死。即未经批准,私自阅读《圣经》,或在公开及私人场合之下讲解《圣经》的也
死。如果
犯这罪条的人表示忏悔,则男
斩首,女
活埋,要是不忏悔的即绑在木桩
上烧死。查理第五还说是因为他被其他政事羁绊,没有将这敕令全
付诸实施。但是一个目击其事的人提
,在1546年,即敕令尚未颁布之前四年,仅在荷兰(这是荷兰省,不是尼德兰国)和弗里斯兰(Friesland)两省,因
犯异端的罪名而丧生的,已逾三万人 Motley,113-114,254-257;其实查理第五已于1529年发
类似通令,唯其时尚未任皇帝,见Emile G盠eonard。 A History
后来的事实显示,能够在16世纪之末和17世纪之初,开始采取新
制的国家,是较意大利自由城市大,但又较英法为小的国家。尼德兰联
(United Netherlands),普通一般人称为荷兰(其实荷兰为这国家初独立时七省之一,今日之尼德兰王国则有十一省),不像意大利的自由城市一样地缺乏宗主,却也不像英法等国一样地受
王室的
辖。所以资本主义在这国家获得第二步的立脚
,也可以证明历史在它长期的发展中,仍有它合理的程序。